从11月1日起,南通市对市区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予以调整,此次调整涉及的三项保险待遇具体方案。
近年来,南通市医疗、生育保险在政府重视和社会各界支持下取得长足发展,基金运行良好。此次调整,即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立足于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
根据调整方案,南通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内容为:一、调整退休人员年个人账户最低保底标准。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个人账户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划入;7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个人账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划入;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个人账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划入;建国前老工人在原划入比例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00元。二、扩大个人医疗账户支付范围。其中,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1000元以上的可用于住院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个人自付费用,以及挂号费、健康体检费等;历年结余3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费用。三、调低部分药品和诊疗项目自付比例。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乙类五药品费用个人负担比例调低为40%;基本医保乙类诊疗项目中个人先负担50%的医疗服务项目调整为30%;人工器官由个人先负担50%调整为40%。四、基本医保最高限额由3万元调高为4万元。与此同时,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保和大病医疗救助后,一个年度内个人按规定负担超过1万元以上,符合基本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报支30%,最高报支限额为5万元。
非职工居民基本医保待遇调整内容为: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住院医疗费用报支最高限额由目前的5万元提高为18万元;成年居民报支最高限额由目前的5万元提高为6万元。同时,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成年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支比例分别相应提高10%以上。
生育保险待遇调整内容为:提高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和女职工因生育、流(引)产、宫外孕发生的医疗费用报支限额;增加了计划内生育、流(引)产产前检查费用和妊娠合并高血压、妊娠肝内胆汁淤积、胎膜早破和前置胎盘相关住院医疗费用的报支;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也作了相应提高。